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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建期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滁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安徽**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后,于11月30日至12月4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覃建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建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据此,罪犯覃建期受到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表扬2次、记功2次。另查明:罪犯覃建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属累犯。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建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覃建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37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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