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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松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松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侯**、伙同“三哥”(另案处理)潜至肥西县上派镇大市场好运楼5号楼楼下,盗取被害人陶*的橘黄色“三羊”牌TDR306Z型踏板电动车一辆,放置在肥西县上派镇大市场月光茶楼边,后被陶*发现,并及时报警。被告人侯**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侯**、伙同“三哥”(另案处理)潜至肥西县上派镇大市场好运楼5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陶*停放在此的一辆“三羊”牌TDR306Z型踏板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侯**等将所盗的电动车骑至肥西县上派镇大市场月光茶楼边停放,被失主陶*发现并报警。被告人侯**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陶*的陈述,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侯**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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