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以(2015)广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裁定,对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现已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汪某某、徐某某、贾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丁XX、丁X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