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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罪恢复审理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以(2015)广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裁定,对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现已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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