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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绩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至绩溪县城区航佳步行街商铺、方**云商行,趁店主不备行窃,共窃得衣服、香烟等财物价值人民币5386元。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86余元,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

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至“彩云商行”行窃,共窃得店内各类卷烟36条,价值人民币4060元;

2、2015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至步行街“男生女生”童装店行窃,窃得“开心跳跳龙”儿童牛仔长裤1条。经鉴定,被盗长裤价值人民币70元;

3、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至步行街“卡丁鞋店”行窃,窃得“蜡比小星”牌儿童板鞋1双。经鉴定,被盗儿童板鞋价值人民币50元;

4、2015年8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至步行街“外贸”袜业行窃,窃得“POPOKI牌女式打底裤2条。经鉴定,被盗打底裤价值共计人民币80元;

5、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至步行街“唯伊精品”女装店行窃,窃得“酷美”牌女式牛仔短裤1条。经鉴定,被盗女式牛仔短裤价值人民币50元;

6、2015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胡某某至步行街“七彩童装店”行窃,窃得“惠宝贝”牌儿童裤2条。经鉴定,被盗儿童裤价值共计人民币70元;

7、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至步行街“久一”服装店行窃,窃得“瑞倪维儿”牌化妆品7件。经鉴定,被盗化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06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在其住所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绩溪县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曹某某、胡*甲等的证言;被害人汪某某、阮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绩溪**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配合办案民警退赃给各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宣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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