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来到贵池区明月苑小区三台路158-11号的一家棋牌室,窃得被害人汤某某“金立V185”手机一部。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2015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章*来到贵池**小区17号楼下的一家棋牌室,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助力车钥匙一把,随后将徐某某停放在棋牌室门口的一辆“王*迅鹰”助力车盗走。经估价,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2015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章*来到贵池区长江中路“秋浦网吧”,窃得钱某某人民币600余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章*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来到贵池区明月苑小区三台路158-11号的一家棋牌室,窃得被害人汤某某“金立V185”手机一部。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2015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章*来到贵池**小区17号楼下的一家棋牌室,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助力车钥匙一把,随后将徐某某停放在棋牌室门口的一辆“王*迅鹰”助力车盗走。经估价,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2015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章*来到贵池区长江中路“秋浦网吧”,窃得钱某某人民币6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章*家属案发后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600元,涉案助力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款物均已退还受害人;涉案手机已由受害人自行索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章*供述,受害人汤某某、徐某某、钱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估价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受害人,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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