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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云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晚,被告人龙**来到贵池区莲花苑小区,翻窗进入邓**位于该小区B13栋302室住宅,窃得人民币1000元及部分首饰。当晚,龙**还以同样方式进入吴**位于该小区B20栋105室住宅,窃得人民币200元及手机一部。

2015年3月8日晚,被告人龙**来到阜阳市颖泉区颖滨小区,撬窗进入陈**位于该小区4栋105室住宅,窃得人民币30元。

2015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龙**来到淮南**山校区,翻窗进入廖**位于该校区家属楼4-1-202室住宅,窃得人民币3000元及苹果4S手机一部。

2015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龙**来到凤台县城关镇桂花园小区,翻窗进入赵**位于该小区16栋201室住宅,窃得人民币400元。后又以同样方式王**位于该小区16栋301室住宅,窃得人民币40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龙**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晚,被告人龙**来到贵池区莲花苑小区,翻窗进入邓**位于该小区B13栋302室住宅,窃得人民币1000元及部分首饰。当晚,龙**还以同样方式进入吴**位于该小区B20栋105室住宅,窃得人民币200元及手机一部。

2015年3月8日晚,被告人龙**来到阜阳市颖泉区颖滨小区,撬窗进入陈**位于该小区4栋105室住宅,窃得人民币30元。

2015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龙**来到淮南**山校区,翻窗进入廖**位于该校区家属楼4-1-202室住宅,窃得人民币3000元及苹果4S手机一部。

2015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龙**来到凤台县城关镇桂花园小区,翻窗进入赵**位于该小区16栋201室住宅,窃得人民币400元。后又以同样方式王**位于该小区16栋301室住宅,窃得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龙**供述,受害人邓**、吴**、陈**、廖**、赵**、王**陈述,证人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龙**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云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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