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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陈**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亳州**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陈**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44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以原判认定其参与的部分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刑初字第004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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