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骏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吴**一个人途经福州市晋安区三八路和连江路交叉口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一部轿车上有一名男子陈某某醉酒不醒人事。被告人吴**发现被害人陈某某随身还携带有大量现金和两部手机,起意盗窃。被告人吴**便上车并驾驶该车辆,将醉酒的被害人陈某某送至六一路私享家城市主题酒店,将被害人陈某某交给酒店工作人员后驾车离开。刚好被害人陈某某的妻子郑*甲在马路对面看到该车辆,被告人吴**只好接上郑*甲。当车辆行驶至长乐路世欧王庄路段时,郑*甲趁被告人吴**不备下车逃脱,被告人吴**仍继续驾车逃窜。被害人陈某某的妻子郑*甲立即报警,后被告人吴**在晋安区五里亭立交桥路段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吴**身上查获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26600元、港币3000元、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部苹果6PLUS手机,查获一辆闽A985L5路虎揽胜轿车。经鉴定,被盗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0640元,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798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761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其驾驶被害人的轿车只是玩玩,车辆价值不应计入盗窃数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吴**途经福州市晋安区三八路和连江路交叉口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一部轿车上有一名男子陈某某醉酒不醒人事,且车上有大量现金和两部手机,起意盗窃。被告人吴**驾驶轿车将醉酒的被害人陈某某送至六一路私享家城市主题酒店,将陈某某交给酒店工作人员后自行驾车离开。被告人吴**驾车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的妻子郑**多次拨打陈某某电话,吴**拿起陈某某手机接听郑**电话,谎称自己是代驾,郑**表示自己要和陈某某一起回家,让吴**去米乐星KTV门口载其。吴**驾车行驶至六一路时刚好被郑**看见,只好掉头至米乐星KTV门口载上郑**。郑**上车后发现陈某某不在车上,多次表示要下车,但吴**未停车。当车行驶至长乐路世欧王庄附近一巷子时,车速较慢,郑**趁被告人吴**不备下车逃脱。郑**的朋友欧某某接郑**电话后赶至该小巷,发现吴**后叫吴**下车,但吴**没有下车,继续驾车离去。郑**立即报警。当被告人吴**驾驶轿车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五里亭立交桥上时被民警截停,民警当场从吴**身上查获被害人陈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6600元,港币3000元(折合人民币2379元),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0640元,闽A985L5轿车价值人民币798000元。现公安机关已将提取到案的全部财物返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3月28日晚其在万利会喝醉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醒来时已经是29日凌晨4点多,发现自己在六一环岛边上的私享家城市主题酒店,其驾驶的路虎揽胜轿车和二万多元人民币,三千元港币,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6PLUS手机都不见了。

2、证人郑*甲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9日2时许,其在六一路米乐星KTV打电话给其老公陈某某,打了好几分钟才有人接听,接电话的是名陌生男子,其问对方是谁,对方没回应就将电话挂了。其又打过去,有人接听但还是没回应,其想是不是陈某某喝醉了,叫了代驾,就问“你是不是代驾?”对方回答说“是”。其就叫对方到米乐星KTV门口接其。等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期间又打了几个电话催促,对方回答说要再等会。其感觉这个代驾不靠谱,就打电话又叫了一个熟悉的代驾黄某某,黄某某到了之后和其一起等。大约3点半,其看见路虎揽胜轿车就在米乐星对面的六一路由南往北行驶,其马上打陈某某电话,那名陌生男子接电话后,其说“我就在你对面,米乐星KTV门口,你开过头了,要掉头过来接我。”过了一会儿,一名陌生男子(经辨认系吴**)开着路虎揽胜轿车停在米乐星门口,其上车之后,对方什么也没说就把车开走了。其发现吴**没有将后座车门锁打开,黄某某没有上车,且陈某某也没在车上。其有点害怕,问陈某某在哪里,吴**说在对面的快捷酒店。吴**还问其想不想去兜风,其说不想去,要找陈某某,吴**没有理会,一直开着车从六一路拐到福马路,后拐到长乐路。路上其一直要求停车,吴**拽住其手不让下车。其央求道“你先把我放下车,要钱你拿走,车你也可以开走。”吴**还是没有理会。到了长乐路世欧广场门口时,吴**开车往一个漆黑的小巷子拐,巷子里车速很慢,其趁机打开车门跳下车躲起来。吴**把车停在小巷里。其很害怕,打电话让欧某某和黄某某过来帮忙。因为欧某某家就在附近,没多久欧某某就到了。欧某某看见其路虎揽胜轿车停在世欧广场对面的小巷里,走到驾驶座边,要吴**下车,结果吴**直接将车开走了。过了一会儿黄某某也到了,此时其父亲郑*乙打电话说陈某某醉得不醒人事被丢在私享家城市主题酒店大厅。不久,黄某某接到电话说有员工在五里亭附近看到路虎揽胜轿车。后欧某某、黄某某、郑*乙和警察一起在五里亭高架桥上将路虎车拦截下来。

3、证人郑*乙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9日3时许,其接到民警电话说陈某某躺在福州市六一环岛边的私享家城市主题酒店大堂内,让其过去接。后和郑*甲打电话,郑*甲说其路虎轿车被一个男的开走了。当日凌晨5时许,黄某某的一名员工说在五里亭看到郑*甲家的路虎车,其和黄某某、欧某某与民警开车在五里亭立交桥上逼停了郑*甲家的路虎车,并将开车男子吴**抓住。民警当场从吴**身上提取到26600元人民币,3000元港币,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部苹果6PLUS手机。

4、证人黄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9日凌晨2点多,郑*甲打电话叫其到六一路米乐星KTV门口给她开车。到了米乐星门口后,郑*甲说车在陈某某那边,陈某某好像叫了个代驾,她不放心。其和郑*甲一起在米乐星门口等车过来,等了好久车还没到,郑*甲打了几次陈某某的电话催促,郑*甲说不是陈某某接的电话,是一名陌生男子接的。3点半左右,路虎车在米乐星对面的六一路由南往北行驶,郑*甲马上打陈某某的手机说“我就在你对面的米乐星门口,要掉头过来接我。”没过一会儿,一名陌生男子(经辨认系吴**)开着郑*甲家的路虎车停在米乐星门口,其和郑*甲走过去,吴**将副驾驶座的车门打开了,郑*甲上了车。其去开后排座位的车门,发现车门锁着,打不开,对方什么都没说就把车开走了。大约过了二三十分钟,接到郑*甲电话说她在世欧广场对面的一个小巷子附近,要其赶紧去救她。其赶到世欧广场对面的小巷子见到郑*甲时,欧某某也在那里。郑*甲说吴**把她家的车开走了。欧某某也说他刚过来时看到郑*甲家的路虎车停在巷子里面,欧某某过去叫吴**下车,吴**把车开走了。后郑*甲接到郑*乙电话说陈某某喝醉了被丢在私享家酒店。其和欧某某去私享家酒店,发现陈某某醉得不醒人事,躺在大厅沙发上。其和欧某某接陈某某到象**出所。后其员工林某某打来电话说看到路虎车往五里亭方向行驶。其和欧某某、郑*乙开着一部车跟着民警开的一部警车在五里亭立交桥上逼停了路虎车,将开车男子吴**抓住。民警当场从吴**上衣口袋内提取26600元人民币,3000元港币,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6PLUS手机。

5、证人欧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9日凌晨3点多,其朋友郑*甲打电话说她在世欧广场对面的一个小巷子附近,要其赶紧去救她。其从家里跑步过去,在世欧广场对面的小巷子见到郑*甲,郑*甲说她的车被人开走了。其看见郑*甲家的路虎揽胜轿车正停在几十米外的小巷子里,便走到驾驶座车窗旁,看见一名陌生男子(经辨认系吴**)坐在驾驶座上,吴**朝外四处观望,其对吴**说“你干嘛开走我朋友的车,你赶紧下车。”吴**没有理会,加了油门,把车往前开了。不一会儿,黄某某到了。三人商量着要报警,此时郑*甲父亲郑*乙打来电话说陈某某醉酒不醒人事被人丢在六一路的私享家城市主题酒店大厅。黄某某通过公司对讲机向员工通报了郑*甲家的路虎揽胜轿车被人开走的事情。没多久有名员工看到该车往五里亭方向开。其和黄某某、郑*乙及民警开车在五里亭立交桥上截获路虎揽胜轿车,并抓获开车男子吴**,当场从吴**身上提取到26600元人民币,3000元港币,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6PLUS手机。

6、证人孙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9日凌晨2点多,其在私享家城市主题酒店大堂接待处上班,看见有辆黑色路虎越野车停在酒店门口,从车上下来一名高瘦男子(经辨认系吴**),吴**进来大堂后拿了1000元说开个房间,后又走出酒店。过了一会儿,吴**和酒店保安从那辆小车后座上扶下一名衣着清楚的男子(经辨认系陈某某),将陈某某扶进酒店大堂沙发上。吴**后又去车上拿了本驾驶证到酒店,后就出门开车走了。其发现陈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就打110报警。

7、证**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29日凌晨4点多,其老板黄某某通过公司对讲机说郑*甲家的路虎揽胜越野车被人开走了,让大家在路上留意一下。其乘坐的士在长乐**学院附近看到越野车,就叫的士司机跟着那部车,后车从长乐南路往北开,途经晋连路、珠宝路,往五里亭方向开。其赶紧打电话告诉黄某某。

8、福州市公安局象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吴**驾驶越野车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五里亭立交桥上时被抓获。

9、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时,当场从其上衣内口袋内提取到266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3张面额为一千元的港币,从其上衣右口袋内提取到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6PLUS手机。

10、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路虎揽胜轿车,26600元人民币,3000元港币,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6PLUS手机等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11、手机通话清单,证实郑**与陈某某、黄某某、欧某某、郑**之间的手机通话情况。

12、中国**庄支行出具的材料,证实2015年3月25日港币买入牌价为79.30,港币3000元折合人民币2379元。

13、福州**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5)426号、864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被盗苹果6代手机和苹果6PLUS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0640元;被盗路虎揽胜小型越野车价值人民币798000元。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情况。

15、本院(2009)晋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和福**州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吴**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1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7、现场检测报告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证实被告人吴**被抓获当日经现场检测,尿液呈冰毒阳性,因此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4月13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

18、被告人吴**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供称2015年3月29日2时许,其经过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金海湾海鲜楼附近时,看见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停在路边,开着双闪灯,驾驶室车窗微开,车后座坐着一名年轻男子(经辨认系陈某某)闭着眼睛好像睡着了或者喝醉了。其站在旁边看了五分钟,发现陈某某没反应,就上前试着打开驾驶室车门,没想到车门打开了。一打开车门就闻到很浓的酒味,陈某某呼呼大睡。其坐到驾驶座上,关好车门,发现副驾驶座上有一个红色皮包,内有很多张百元面额的现金。其试着叫陈某某,但陈某某没有反应。陈某某旁边放着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部苹果6PLUS手机。其原想把皮包里的钱和两部手机偷走后就逃跑的,但看到陈某某很醉,一点反应都没有,且那部车很贵很好,其没有开过,就想开开试试。刚准备开车时,陈某某的手机响了,其刚开始没接,但手机一直响,其担心惊醒陈某某,就拿起手机接电话,有个女的(经辨认系郑**)问其是谁,其没有回答就把电话挂了。后来郑**又打电话过来,其接了电话但没有应答,郑**问“你是不是我老公叫的代驾?”其说“是”,郑**说“我在六一路米乐星KTV门口,你过来接我,我要和我老公一起回去。”其说“好”,后开着路虎车载着陈某某到处开,开车玩了半个小时左右,郑**打电话问“你什么时候到?”其没应答。后来郑**又打了几个电话,其觉得车子玩得差不多了,边开车边想怎样把陈某某卸在什么地方,然后把陈某某的手机和钱偷走。当日凌晨3时许,车子开到六一路“私享家城市主题酒店”时,其把车子停在该酒店大门口,从副驾驶座的红色皮包内拿了一千元给酒店大堂开房间,然后叫酒店保安一起把陈某某扶到酒店大堂的沙发上。酒店说开房间要证件,其便到车上寻找证件,从驾驶室旁的盒子内拿了本驾驶证,交给酒店大堂接待处,随后其走出酒店回到车上,往六一北路方向开。没多久,陈某某的手机又响了,郑**说“我就在你对面,米乐星KTV门口,开过头了,你要掉头过来接我。”接完电话其心想,已经被看见了,如果不去接郑**的话,她报警就不好了。于是,其把陈某某的手机放在自己的上衣右口袋内,将装有现金的红色皮包放在车后座上,从六一路往福新路掉头往米乐星KTV开。到了米乐星KTV门口,看见郑**和一名男子(指黄某某)站在那,郑**招手示意停车,其怕黄某某也上车会发现车后座的皮包,所以只把副驾驶室的车门锁打开,郑**上车后其把车往六一环岛方向开。郑**上车后问“我老公在哪里?”其说在米乐星KTV对面的快捷酒店。其当时很紧张,想着怎么摆脱郑**,便跟郑**说“想不想去兜风?”郑**说“我不想去,我要去找我老公。”其想着怎么摆脱郑**,一时想不出办法,就往六一环岛福马路、长乐中路开,开车过程中,郑**一直要其停车,其没有理她。郑**说“你先把我放下,要钱你拿走,车你也可以开走。”其还是没理她。凌晨4时许,车开至长乐路世欧广场门口时,郑**一直想下车,当时周边很多路边摊,其怕郑**叫人过来帮忙,就把车往世欧广场对面的小巷开,在小巷处车开得慢,郑**一直要下车,其用右手抓郑**手臂不让她下车,但郑**还是趁其不注意打开副驾驶车门跑了。看郑**跑了,其害怕,就停车想看看郑**有没有报警。等了一段时间,有个男子(指欧某某)过来驾驶室旁对其说“你干嘛开走我朋友的车,你赶紧下车。”其吓一跳,赶紧加了油门把车子往长乐南路方向开,开至长**江学院附近时,其找了个偏僻的地方把车后座红色皮包内的现金都放在自己衣服口袋内。之后其觉得车子玩得差不多了,郑**应该也报警了,于是就把车子从长乐路往北开,开至晋连路往珠宝路方向开。凌晨5时许,车子上了五里亭立交桥,其准备从桥上掉头往私享家酒店开,把车子和手机还给陈某某,没想到被民警和群众逼停在五里亭立交桥上。民警当场从其上衣口袋内提取到266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和3张一千元面额的港币。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6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数额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吴**归案后至庭审时的供述比较一致,供称看见被害人的路虎车后,觉得该车很好很贵,其没有开过这么好的车,想开着玩玩,其盗窃对象系被害人的现金和手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车辆的目的,故被告人吴**提出涉案车辆价值不应计入盗窃数额的辩解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