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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庆**限公司、秦皇岛**限公司与秦皇岛**限公司、丹东市**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庆**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限公司、丹东市**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庆**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庆**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50元减半收取32225元,由原告舟山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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