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号甲。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青岛市城阳区老年服务中心工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