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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吴**、陈成功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1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的20条约定:…….解决不成,双方均有权并约定向本合同签署地址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签署地为:广州梅花园”,“广州梅花园”属白云区。因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广州**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牛利岗路105号20房,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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