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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北京市**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分局)作出的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4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柳*,被上诉人海**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马**、吕**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柳*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其上诉理由略为:一、上诉人的申请书属于投诉,上诉人是在向海**分局工作人员表明自己要投诉后,按照工作人员指导写的申请书;二、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错误,答复是海**分局针对上诉人的投诉作出的,与上诉人产生了直接的利害关系;三、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四、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海**分局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查明

经查,2013年8月12日,柳*向海**分局递交申请书,内容为:“就北京**定中心属于个人合伙经营,盈利单位,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事宜,合领导接洽,请求领导审核待回复。”同年8月13日,海**分局作出答复,认为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北京**定中心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登记注册申请。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海**分局作出的前述答复违法,判决海**分局重新作出答复,并予以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柳*提出的申请实质上是就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向海**分局进行咨询,海**分局针对该咨询作出的答复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柳*的起诉结论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柳*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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