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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3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案中,2011年9月28日,原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后被撤销,设立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人民政府)针对孟**作出《关于孟**反映邻居违法违章建筑问题的信访答复》(以下简称被诉信访答复),李**不服,提起本案之诉。经查,孟**针对被诉信访答复已于2011年9月29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申请复查。同年10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海信复查(2011)3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维持了被诉信访答复。此后,孟**不服上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12年3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信复核(2012)68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维持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孟**反映邻居违法违章建筑问题已经通过《信访条例》设置的途径及程序进行了处理,并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复核终结。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通过信访途径已经处理过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针对被诉信访答复提起的诉讼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李**认为其提起的本案之诉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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