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中**有限公司与北京**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查,中**公司系天合**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的股东。2013年5月6日,北京**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根据天**公司的申请,对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予以变更登记,登记内容为增加“版权代理”一项,并对该公司的章程进行了备案。中**公司不服前述登记及备案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与被诉行为之间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被诉的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行为系市工商局根据天**公司的申请,对天**公司作出,中**公司与该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诉的公司章程备案行为系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中**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中**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