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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被告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称:我与被告张**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张**,出生于2002年4月9日,一女张一佳,出生于2005年12月2日。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打我,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张一佳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我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希望原告谅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份,原告丁与被告张经熟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迎娶,2005年1月17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张**,出生于2002年4月9日;一女张一佳,出生于2005年12月2日。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于2015年5月份开始分居。被告向法院提交保证书,承诺会改正自身的缺点,希望能够取得原告的原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原告丁与被告张已经结婚十余年,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因生活琐事发生些许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的诉讼请求,不准予*与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丁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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