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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黄**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相识,于2012年10月30日领取结婚证,结婚后夫妻双方不和,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2012年2月1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同意离婚,孩子同意由被告抚养,但要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300元,每年付一次,孩子这边如果因生病需要母亲陪伴,原告不得拒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黄于2011年11月相识,于201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16日婚生一子黄罩天。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本案审理中,双方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争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赵**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与被告黄婚后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且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双方均同意婚生子黄**由被告黄抚养,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抚养费,根据双方经济收入、抚养子女正常所需费用等情况综合考虑,本院依法确定由原告赵每月给付黄**抚养费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赵与被告黄离婚;

二、婚生子黄**由被告黄抚养,原告赵每月给付黄**抚养费九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至黄**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的十日前履行);

三、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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