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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张**在担任南阳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梁某某等人现金14万元、购物卡2.5万元、储值卡0.5万元、价值3655元的平板电脑1台、购物券3000元。

1、南阳市**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某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到张拥军的办公室各送现金1万元,两次共计收受现金2万元。

2、南阳**流公司董事长韩某某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到张**的办公室送现金2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四次共计1.7万元,其中2012年5月,韩某某到张**办公室给两条中华烟和2000元现金时,张**对所送的2000元现金没有收受,其他三次共计收受现金15000元。

3、南阳市**开发公司董事长李*甲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分别于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到张拥军的办公室送现金5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0元,四次共计收受现金3万元。

4、南阳**培训学校校长郭*为了学校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分别于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到张办公室送现金2000元、3000元、2000元、3000元,四次共计收受现金1万元。

5、河**四建股份公司职工刘*甲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能够得到张**的关照拟予以减免,分别于2013年春节给张**送2张5000元的金玛特购物卡,共计价值1万元;2013年6月到张**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0万元,后张**及时予以退还;2013年8月到张**办公室给其送一支碧玉镯子和一个翠玉挂件;2013年中秋节前到张**办公室送5000元金玛特购物卡1张;2014年春节前,到张**办公室送1万元购物卡1张,张**及时予以退还。共计收受购物卡3张价值15000元。

6、南阳市**发公司总经理刘*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到张拥军的办公室送现金3000元、5000元,两次共计收受现金8000元。

7、南阳市高新区中泰房地产开发董事长杨**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2013年中秋前委托公司财务总监金某某代表公司到张**办公室送现金1万元,张**予以收受。

8、南阳**人民路店总经理郑**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2013年春节前委托后勤经理赵*代表公司给张**送5000元的现金,2014年春节前委托后勤经理赵*代表公司给张**送5000元的大浪淘沙储值卡1张,两次共计收受现金5000元和价值5000元的储值卡。

9、南阳市海**责任公司董事长黄某某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2014年春节前让公司财务人员李*到张**的办公室给张**送现金1万元,张**予以收受。

10、南阳市**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甲为了事务所涉税鉴定方面得到张拥军的关照和支持,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到张拥军的办公室送现金4000元、4000元,两次共计收受现金8000元

11、南阳市**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牛某某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和会计徐某某到张**的办公室送现金2000元、3000元,两次共计收受现金5000元。

12、南阳**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孙某某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于2014年春节前到张**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000元,张**予以收受。

13、南阳市钱柜KTV总经理万某某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2013年春节前到张**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000元,张**予以收受。

14、南阳**有限公司经理祝某某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2013年春节前到张**的办公室给其送1张价值3000元的购物券,张**予以收受。

15、南阳**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侨社元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2014年春节前到张**的办公室送5000元的购物卡1张,张**予以收受。

16、南阳**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甲为了企业在税收方面得**的关照和支持,2013年春节前在南**和医院门口张**的车上给其送现金2000元,张**予以收受。

17、南阳**地税局工作人员王*为了在工作中得到张**的关照和支持,2013年春节前到张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张**予以收受。

18、南阳**地税局工作人员祁某某为了在工作中得到张拥军的关照和支持,2013年春节前到张拥军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000元,2014年春节前到张拥军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000元,两次共计收受现金4000元。

19、南阳市**材地税所所长张*为了在工作中得到张**的关照和支持,2014年春节前到张**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000元,张**予以收受。

20、南阳**税局征管科长郭*为了在工作中得到张**的关照和支持,2013年春节前到张**的办公室给其送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1张,张**予以收受。

21、南阳市高新区地税局陶瓷市场管理所所长包虎为了在工作中得到张**的关照和支持,2013年6月到张**家中送价值3655元的平板电脑1台,张**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某某、韩某某、李**、郭*、刘**、刘*、金某某、赵*、黄某某、李*、王**、牛某某、徐某某、孙某某、万某某、祝某某、乔某某、张**、王*、祁某某、张*、郭*证言、鉴定意见、借条、会计凭证、方城**镇银行存款凭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文件、发破案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在担任南阳市**发区地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4万元、购物卡2.5万元、储值卡0.5万元、价值3655元的平板电脑1台、购物券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告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将被告人张**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追缴单位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上诉称:送钱的事都有,没有答应给他们办事,讯问笔录中承认有请托事项,是侦查人员编的。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原审相同。且证据经原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在担任南阳市**发区地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4万元、购物卡2.5万元、储值卡0.5万元、价值3655元的平板电脑1台、购物券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张**家属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张**上诉称送钱的事都有,没有答应给他们办事,讯问笔录中承认有请托事项,是侦查人员编的的理由,经查,在侦查人员对张**所做的讯问笔录中,张**明确承认有请托事项,且相关行贿人均承认有请托事项,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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