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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裕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朱**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在本院通过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储贻灿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王*为履行职责,罪犯朱**、证人曹*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祥系病残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另查明,

1、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2、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万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安徽**管理分局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及罪犯朱**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朱**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

2、证人朱**的同监区服刑罪犯曹*的证言证实,罪犯朱**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另证实该犯系病犯,不能参加正常劳动。

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及六安**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已全部退赃、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4、白湖**分局出具的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监区证明证实,该犯系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病残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案发后及刑罚执行期间退缴了全部赃款,并缴纳了罚金一万元。另该犯系病残犯,减刑时应从宽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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