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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唐**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滁琅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三万元。案经安徽省**民法院二审,以(2008)滁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4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在本院通过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储贻灿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王*为履行职责,罪犯唐**、证人茆**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

1、安徽**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2、罪犯唐**的陈述及证人茆秋明证言证实,罪犯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唐**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

4、安徽省**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及交款单据证实,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已缴纳。经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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