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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车务段、武汉**车务段孝感车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武汉*车务段、武汉*车务段孝感车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汉*车务段、武汉*车务段孝感车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武汉*车务段、武汉*车务段孝感车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6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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