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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安徽**信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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