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武*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路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武*路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为965.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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