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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蒋a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蒋a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各种渠道获取卷烟后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闵行区超市(许**)内销售牟利,金额计人民币202,701.5元。同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对该超市进行查处。

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蒋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a的证言,上海市**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尚**超市(许**)《商品销售清单》,上海市**行分局出具的许可证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a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对外销售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蒋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蒋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卷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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