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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丰金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丰金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2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丰金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丰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丰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白丰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白丰金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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