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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王**滥用职权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迁**生局副局长,住迁西县城关水源里218号。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04年1月7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04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迁**生局公共卫生监察站站长,住迁西县兴城镇五村674号。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04年1月7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04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王*犯滥用职权罪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1日以(2005)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王*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2年4月1日以(2010)迁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赵某某、王*的申诉。赵某某仍不服,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申诉,中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唐*监字第23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中,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向唐山**民法院报请对其作出的(2012)唐*监字第23号再审决定书进行复核,建议对该决定再审。2013年12月26日唐山**民法院作出(2014)唐*监字第6号决定书,撤销了唐山**民法院(2012)唐*监字第23号再审决定。并作出了(2014)唐*监字第7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04年4月12日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字(2004)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于**、王**、潘**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此案正在审理程序中,2005年5月11日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又以迁检刑诉字(2004)第1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5年6月21日以(2005)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行为的案件事实相同,因迁西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次起诉是在本院对迁西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起诉未审结前提起的诉讼,而本院对迁西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起诉未终结的情况下,又对迁西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次起诉作出(2005)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程序不当。故本院应撤销(2005)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该判决后,本院亦不应对2005年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王*的第二次起诉作出新的判决。故本案应终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5)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

二、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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