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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与荆**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荆*、罗*、荆*、荆丹诉被告郑*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郑*路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发生在被告所管辖的列车上,被告住所地在郑州,所以应由郑州*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郑州*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荆*(死者)系被告列车上的旅客,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被告的列车上,本案不是路外侵权案件,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郑州*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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