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瑞农科学*金丰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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