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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济**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济*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3年12月4日以原告证据不足,需再次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路局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济*路局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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