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济*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3年12月4日以原告证据不足,需再次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路局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济*路局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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