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王**、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1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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