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王**、余**、余航与被告程**、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程**、王**、余**、余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王**、余**、余*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王**、余**、余*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金**与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项正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江秋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江啸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与马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季**与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张**、杨**及范**、孔**、临泉县**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与袁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戴讨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