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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诉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诉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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