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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传阳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费某某、吴**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费某某、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费某某、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费某某、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1972元,由费某某负担807元,吴**负担11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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