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沈*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王都、被告人沈*甲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张*为销售谋利,从广东购进假冒法国拉**限公司“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T恤1000件。2013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通过淘宝网上注册的“华耀服饰专营店”网店,将假冒的鳄鱼T恤销售给徐*、袁*等人,累计成交158笔,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9596.4元。被告人沈*甲明知张*在淘宝网店销售的鳄鱼T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受其雇佣帮助销售。2013年7月12日,东台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张*租住房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鳄鱼T恤839件,价值人民币210253.4元。同时,被告人沈*甲在销售现场被抓获归案。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张*主动到东台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沈*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沈**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仅销售了小部分,大部分商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来得及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沈**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未作辩解。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张*犯罪情节不重,主观故意不深,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且能如实供述,自觉关闭“华耀服饰专营店”网店,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确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院减轻处罚,予以单处罚金,或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沈**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沈**系受雇佣行为,犯罪主观故意不深;2、被告人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沈**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沈**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沈**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希望法院对被告人沈**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张*为销售谋利,从广东购进假冒法国拉**限公司“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T恤1000件。2013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通过淘宝网上注册的“华耀服饰专营店”网店,将假冒的鳄鱼T恤销售给徐*、袁*等人,累计成交158笔,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9596.4元。被告人沈*甲明知张*在淘宝网店销售的鳄鱼T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受其雇佣帮助销售。2013年7月12日,东台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张*租住房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鳄鱼T恤839件,价值人民币210253.4元。同时,被告人沈*甲在销售现场被抓获归案。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张*主动到东台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沈*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的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的供述

证明被告人张*自2013年2、3月份至7月份,先后分两次从广州**服装城2A002号档口购进鳄鱼T恤放在“华耀服饰专营店”网店上销售,网店地址为东台**海居委会一组76号。第一次进货100件,第二次是1000件。期间,为提高销量,他找邓*以每件两元的价格帮助刷信誉度,前后共打款21.5万元给邓*。鳄鱼T恤的销售价格从180、190元到250元之间不等,销售的数量为161件。被告人张*从杜*处购买的鳄鱼T恤,均是通过零担货运配载的方式,由电话通知提货,后将货款和运费交给随货的人员。他发现杜*的T恤比较贵,如果买没有商标的空白T恤,自己加上鳄鱼的商标、领标,利润空间会更大,于是其便在网上购买了鳄鱼商标及附件,但还没买空白T恤,便被抓获。被告人沈*甲系其网店员工,负责拿货、包装、发货,在他不在时也负责与客户交流。他与被告人沈*甲间按照三个点进行提成。

(2)被告人沈**的供述

证明被告人沈*甲系被告人张*网店员工,主要负责打包、发货,在被告人张*不在时也负责与客户交流接单子。2013年3月左右,被告人张*淘宝网店开始销售鳄鱼T恤,该T恤大部分是从广州寄过来的,单件报价253元,但实际上190元左右也卖过,销售总额在30万元左右。他帮助张*销售的鳄鱼T恤肯定是假的,是被告人张*以每件几十元的价格从淘宝网上购买的,由被告人沈*甲修剪线头后重新包装销售的。期间,为了提高销售量,被告人张*自己联系人刷信誉。在租住房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鳄鱼商标、吊牌等,是被告人张*准备买没有标签的衣服,再由自己贴上标签进行销售,但尚未实施。他和张*之间按照两个点提成计算,另外每月有1000元生活费。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帮女友张**于2012年11月份在金宝外贸服装城买了2A002档口,后来租给了一个姓张的人,到2013年5月底,他们就走了。这个租房子的人男的姓张,女的不知道。合同找不到了。

(2)证人邓*的证言

证明2某甲,张*在网上做鳄鱼T恤的时候,请他帮助刷信誉度。他本来也做这个,就找朋友到张*的网店购买,以此来提高张*网店的信誉。他们先后为张*网店进行假购买,刷的金额有20万左右,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张*都是打款到他6228450108023792572的农业银行卡,每次都是打2、3万,共21.5万元,他再分别打给帮他刷信誉的人,其中有两笔是他让张*打到别人卡上的。有些专门刷信誉度的人,每次收2元钱,帮助刷信誉度的人全国各地都有,具体哪些人无法回答。

(3)证人孙**的证言

证明2013年1月至7月期间,张*先后24次到德邦**公司盐城东台分公司提过从广东寄过来的货物,其中12次是一个叫邓*的从中山市沙溪镇给张*邮寄衣服,手机1395255。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朋友曾用她的淘宝账号在网上购买鳄鱼T恤。网店的名字不知道。

(5)证人许*的证言

证明2某乙,其女儿两次在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买过4次法国鳄鱼T恤,253元一件,一共是1012元。

(6)证人曲*的证言

证明其子毕浩然在2013年6月份,在网上买了一件鳄鱼蓝色短袖T恤,预留的电话和地址都是她的。

(7)证人吴*的证言

证明2013年5月份,其儿媳傅**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买了2件鳄鱼T恤,价格是253元。她的网上昵称是“恋之大牛253”,支付宝账号是3510@qq.com。

(8)证人孙**的证言

证明其子孙宁于2013年5月21日和5月26日在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两件鳄鱼T恤,总价是998元。

(9)证人梁**的证言

证明其于2013年6月10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帮助翟*(建)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价格是253元。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徐*的陈述

证明其于今年夏天在网上替别人买了两件鳄鱼T恤,对方宣传说是真货,有真假对比的图片。

(2)被害人孙**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7月9日在淘宝网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价格是400元左右。收到后,他感觉是假货便找客服,在网上留言也没搭理他,于是他就申请退货了。

(3)被害人袁*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7月7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买了一件鳄鱼T恤,253元。

(4)被害人左*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夏天在网上一家网店,花了200多元买了一件鳄鱼T恤,具体名字记不得了。

(5)被害人谢*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7月6日在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1件法国鳄鱼男短袖T恤253元,POLO男短袖T恤86元,CK内裤39元,一共支付了378元。

(6)被害人陈**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7月5日在华耀服饰专营店网购一件鳄鱼红白相间的男短袖情侣款T恤,200多元。淘宝昵称是陈*甲许**,联系人是他老婆许**。

(7)被害人白*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6月23日在淘宝网上买过2件鳄鱼T恤,共支付506.7元,对方店名叫华耀服饰专营店。

(8)被害人孙**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7月2日在淘宝网华耀服饰专营店买法国鳄鱼T恤,价格是253元。当时店家描述是法国鳄鱼T恤品牌。

(9)被害人丁**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6月25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253元。当时他在订的时候问店主衣服真假,店主讲的是真品。

(10)被害人丛*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6月23日在淘宝网上买过一件鳄鱼T恤,店名叫华耀服饰专营店,花了253元人民币。

(11)被害人赵*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6月1日和6月21日分两次在淘宝网上购买两件鳄鱼T恤,253元一件,一共花了506元。

(12)被害人沈**的陈述

证明其朋友陈**2013年6月20日在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帮其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价格是253元。

(13)被害人刘**的陈述

证明其某甲,好像是260元,对方称是真的法国鳄鱼T恤。他按照真的购买,穿了洗后发现掉色,感觉不是很真。

(14)被害人戴*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6月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女式T恤,花了270块钱。他女儿一穿起来就感觉是假货,没有真的穿起来舒服。

(15)被害人郑**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6月15日晚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店买了一件鳄鱼T恤,当时花了200余元。

(16)被害人陆**的陈述

证明其某乙,每次购买2件,价格是499元一件,实际支付2994元。2013年6月14日华耀服饰专营店将她购买的鳄鱼T恤通过申通快递发给他,收货人是她本人,地址是山东省蓬莱市海港路11号烟台蓬**司办公室,联系电话1346300。

(17)被害人黄**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6月13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的鳄鱼T恤,购买的价格是253元,店内的名称为“法国鳄鱼T恤专柜真品代购细节对比真品专柜鳄鱼恤男短袖情侣款”。她以为是真的,售价也不低,而且商家一直强调是正品,就信以为真了,后来这个衣服收到后她也没有去鉴定真假。

(18)被害人霍*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8月份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价格在200元左右。

(19)被害人翟*(建)的陈述

证明其让同事于2013年夏天在网上帮助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大概100元左右,感觉是假的。因为价格、图、色差等方面与真的差距很大。2013年6月份左右,其让同事帮助他在网上购买了一件短袖鳄鱼T恤,当时价格在230-280元之间,他同事的淘宝账号和卖家的淘宝账号都记不得了。这件衣服他感觉是假的,做工比较粗糙,质量一般。

(20)被害人冼*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6月10日在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T恤,价格是246元。她的账号昵称是“蔓影飘香”。

(21)被害人卢**的陈述

证明2013年6月份,其两次在网上购买了两件鳄鱼T恤,一件绿色的,一件蓝色的,300多元每件,总共支付了600多元。收货人是农丽娟。

(22)被害人林*的陈述

证明其在淘宝网上的网名叫耿**,于2013年在淘宝网上购买过一次T恤,价格是200余元,具体时间记不得了。联系人是她的名字。

(23)被害人朱**的陈述

证明其某丙,两件POLO衫,后又将两件POLO衫换成两件鳄鱼,他发现其中一件鳄鱼质量问题比较严重就退回,但没有再收到货物,客服说涉及一些事被关闭了。鳄鱼T恤每件200元左右。

(24)被害人厉*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7月两次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两件鳄鱼T恤,记得价格应该是三百七、八十元钱,这两次好像不是跟一家买的,其中有一家叫华耀服饰专营店,另一家记不得了。他穿了以后发现是假的,衣服洗了以后缩水变形。

(25)被害人陈**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夏天在网上买了一件鳄鱼T恤,价格大约是300多元钱,那家网店叫什么名字记不得了,印象中的有一个“耀”字。

(26)被害人罗*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6月份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标价是600多元,但实际售价是200多元。他感觉是假的,因为穿在身上感觉与在专卖店购买的不一样,现在已经送人了,没有留存单据。

(27)被害人牟*的陈述

证明2013年7月份左右的时候,其在淘宝网上看到华耀服饰专营店,用图片和真假对比宣传他们的鳄鱼T恤是真品,他就买了一件253元。他买回来后觉得不是真货,衣服洗后缩水,本想还货,但想洗了又不能退。当时留的联系人是李**,电话号码是1524780。

(28)被害人周**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26日看到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在打折卖鳄鱼T恤,打出了“法国鳄鱼T恤专柜正品代购细节对比真品专柜鳄鱼恤男短袖情侣款”广告。他在这家买了两件T恤,一件鳄鱼T恤,一件拉夫劳伦POLO衫,两件一共470元。

(29)被害人韩*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26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卖店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价格是398元。他不知道是真的假的,对方说假一赔十,有防伪商标。他的账号昵称是hanghe451200。

(30)被害人丁**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23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男式鳄鱼T恤,花了253元。该店网页上宣传是“绝对正品”。她收到这件鳄鱼T恤包装完好,商品合格证、吊牌完好。她用的女儿的淘宝买的,昵称为“来不及别离“,联系人是徐**。

(31)被害人黄**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23日在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290元,他不知道所购买的鳄鱼T恤真假。

(32)被害人辛*的陈述

证实其于2013年5月22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花了253元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昵称是miluo5203。当时那件T恤上标示着“法国鳄鱼T恤专柜正品代购细节对比真品专柜鳄鱼T恤男短袖情侣款”。她知道买的衣服是假的,当时老板说就是高仿。

(33)被害人孙**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22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网店内购买了一件法国鳄鱼男款T恤,价格是253元。

(34)被害人王**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份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次鳄鱼T恤,多少钱记不得了,账号昵称叫秦*明月0227265。

(35)被害人陈**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20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人民币253元。刚开始不知道是真假,对方讲是正品,穿过之后发现质量很差,是假货。

(36)被害人朱**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20日在淘宝网上一家“华耀服饰专营店”里以253元的价格购买一件法国鳄鱼T恤。

(37)被害人郑**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19日在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男式短袖鳄鱼T恤,价格246元,加上邮费7元,实付款253元。

(38)被害人何*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18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1件女式短袖鳄鱼T恤,价格在200元左右。

(39)被害人陈**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17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原价是499元,实际支付了253元。当时她不知道真假,店家的页面上说是正品代购,专柜正品,而且有很多真假鳄鱼T恤对比的介绍内容,她觉得很专业,销量也挺多的,价格也实惠,于是就买了。

(40)被害人赖*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6日在淘宝网上一家名称为“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支付了257元。收到货后觉得质量不行,才认为是假货。

(41)被害人邹*的陈述

证明其某丁,花了253元。他分辨不出真假。

(42)被害人杜*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15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两件法国鳄鱼T恤,一共花了506元。

(43)被害人周**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15日上午在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花了253.5元。这件衣服质量很差,他穿了两次后脱色,于是就扔掉了。他买的时候不知真假,因为从淘宝网的评论看,这款衣服收到300多网友的好评,并有很多客户购买,信誉好。这件衣服是假冒伪劣的鳄鱼T恤,是宝蓝色的,三码,左胸刻有鳄鱼图,表面上看与真品一样。

(44)被害人伍*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15日在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网页上写着专柜正品,支持专柜验货。他询问店主,店主也是这样说的。他的用户名叫tb-74543417。

(45)被害人尤**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15日在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男式短袖T恤,同时还买了一件男式CK内裤,内裤23元,运费5元,我实付款294元。收到货后,她和老*一致认为是假冒鳄鱼的衣服,不过她知道实体店里这款要一千多元,而这件只有200多元,知道它是冒牌货物,也就算了。她的淘宝昵称是a630104346,在网上留的联系人为冰星,联系电话1587041,联系地址是瑞安市安阳仲容路新江南人家小区2楼福贝贝早教中心。

(46)被害人顾*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14日晚上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两件鳄鱼T恤,花了500元,运费是6元。

(47)被害人雷*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14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间鳄鱼T恤,价格为253元。他收到货后,发现与之前在正规商场购买的鳄鱼T恤在款式、面料等方面有差异,怀疑可能是假货,但不能确定。

(48)被害人邱*(彩)莲的陈述

证明在2013年5月份,她受朋友委托,在淘宝**专营店购买了两件鳄鱼男、女式T恤,两条CK内裤,一共付款763元。

(49)被害人卢**的陈述

证明其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件法国鳄鱼T恤,她以为是真货。

(50)被害人杨*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14日在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买了一件1件T恤,原价499元,促销价253元,还买了两盒男士大金边平角裤,一共76元。到手后发现不是真的,便退回去了。

(51)被害人陈**的陈述

证明在2013年5月14日,其通过淘宝网在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短袖情侣款,价格253元,当时对方说是真的。淘宝网上的昵称是chenjianhui211。

(52)被害人沈**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份在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藏青色的鳄鱼短袖男式T恤,250多元。她看这家店信誉还可以,还有人评价是真的,就以为是真的,但是价格比正品商店低得多。

(53)被害人钟*的陈述

证明在2013年5月13日,其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网店上标价499元每条,当时促销,实际上只有253元。买回来后一看衣服比较短,洗后褪色便肯定是假的。

(54)被害人焦*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13日在淘宝上华耀服饰专营店为父亲购买了一件鳄鱼T恤。网上销售价格是499元,但当时促销,实际支付了253元。

(55)被害人李*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7月份在网上购买过一次T恤,大约是400元。

(56)被害人潘*的陈述

证明于2013年5月13日9时左右,其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以467元的价格买了一件鳄鱼T恤和一件POLO衫,价格分别是253元和214元。

(57)被害人周**的陈述

证明2013年5月份,其在淘宝网上一家名为“华耀”的网店里面购买了一件白色的鳄鱼T恤,含运费253元。

(58)被害人王**的陈述

证明2013年5月10日凌晨,其在一家“华耀服饰专营店”的网店购买过一次商品,购买了两件鳄鱼T恤和一条CK皮带,鳄鱼T恤一件499元,五一期间搞活动买一送一,CK皮带一条138元,总计633元,最后以620元成交。

(59)被害人曾*的陈述

证明在2013年5月份,其分两次在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两次买了4件鳄鱼T恤,每件好像是400元,账号昵称ZLY3223723。

(60)被害人宋*的陈述

证明其于2013年5月8日在淘宝网上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3件商品,其中一件CK内裤35元,一件POLO衫369元,一件鳄鱼T恤499元,打完折后一共花了567元。

(61)被害人代*的陈述

证明其朋友在网上给他购买一件法国鳄鱼T恤,价格900多元,他收到后看了不像真的就退货了。

4、书证

(1)被告人身份信息

证明被告人张*,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是;被告人沈*甲,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是。

(2)盐城市公安局案件交办单

证明2013年6月4日,北京成**有限公司向盐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淘宝网上商店华耀服饰专营店(经营者张*,经营地东台**居委会一组76号)销售假冒鳄鱼牌服饰,月销售额达10万余万元,其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并于2013年6月17日将此案交东**侦大队依法办理。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东台市公安局于2013年7月8日对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

(4)鉴定聘请书

证明东台市公安局聘请北京万**理有限公司对依法扣押的839件鳄鱼T恤进行鉴定。

(5)发破案及抓获经过

证明2013年6月19日,北京万**理有限公司控告张*的华耀服饰专营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鳄鱼T恤,随后经东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初查,发现张*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2013年7月8日对张*立案调查并刑事拘留上网。2013年7月12日对张*网店搜查时,发现沈*甲帮助张*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沈*甲刑事拘留。张*于2013年9月23日到东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交代了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6)前科情况说明

证明未发现张*、沈**有前科劣迹。

(7)证人查某情况说明

证明买家吴**、曹*、梁**、陆**、王*无法查某;买家高*、朱**不到案配合调查;买家廖**因病无法配合调查;买家张**电话告知自己于2013年6月11日在淘宝“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了一件鳄鱼短袖T恤,支付了253元,订单号228062131671517,旺旺名娟子青竹;买家刘**因人在外地无法接受询问,通过手机提供了购买T恤的手机截图;

(8)买家雷*的订单信息和吊牌

证明买家雷*于2013年5月14日在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鳄鱼T恤一件,价格253元,吊牌上注明价格为990元,订单号259194039675893。

(9)买家卢*乙购买的鳄鱼T恤照片

证明买家卢*乙购买的鳄鱼T恤左胸处有鳄鱼图标一枚。

(10)买家丁**的订单信息和衣服照片

证明买家丁*甲于2013年6月25日在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鳄鱼T恤一件,价格253元,衣服领口处有鳄鱼吊牌,左胸处有鳄鱼图标,订单号373551563151540。

(11)买家陈**的订单信息

证明买家陈**于2013年5月17日在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鳄鱼T恤一件,价格253元,订单号220068572287761。

(12)买家钟*的订单信息

证明买家钟*于2013年5月13日在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鳄鱼T恤一件,价格253元,订单号218903187264772。

(13)买家刘**提供的购买信息截图

证明买家刘**在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鳄鱼T恤的购买信息。

(14)买家赖*的订单信息

证明买家赖*于2013年5月16日在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鳄鱼T恤一件,价格257元,订单号219814411244383。

(15)买家焦*的订单信息

证明买家焦*于2013年5月13日在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鳄鱼T恤一件,价格253元,订单号258587916013677。

(16)买家丛*的订单信息

证明买家丛*于2013年6月23日在华耀服饰专营店购买鳄鱼T恤一件,价格253元,订单号275785231483031

(17)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

证明买家杜*的身份信息和购买记录

(18)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扣押东台**海居委会一组76号内存放的鳄鱼T恤、包装纸、快件袋等。

(19)张*银行卡资料及明细

证明张*银行卡信息及资金明细情况

(20)退赃款扣押清单及收据

证明张*退赃款5万元。

(21)张某进货单

证明张*从金宝外贸服装城2A002档分两次购入鳄鱼T恤,分别为2013年3月16日购入100件鳄鱼短袖T恤,单价110元,总价11000元及2013年5月20日购入1000件鳄鱼短袖T恤,单价95元,总价95000元。

(22)张*银行卡照片

证明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信息,卡号是6215。

(23)金宝外贸服装城租赁协议

证明金*外贸服装城二楼2A002号铺位的承租人是张**。

(24)拉科**限公司出具的请求书、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等

证明鳄鱼商标持有人拉科**限公司委托北京万**理有限公司请求盐城市公安局查处销售假冒鳄鱼商标商品的事实情况。

(25)张*托运单(德**司)

证明张*自2013年1月3日至2013年5月26日期间,提取德**司托运货物,总计24次。

(26)华耀服饰专卖店销售记录

证明从2013年5月25日至2013年7月12日,华耀服饰专营店共销售507件鳄鱼T恤,单价为253元人民币。

(27)情况说明(2014.7.28)

证明证据卷第三卷的“华耀服饰销售记录”是抓获时现场从网店电脑里下传在U盘中的销售记录,删除一些不是销售鳄鱼T恤的记录。张*、沈*甲称不能反映实际价格。

关于销售鳄鱼T恤价格中有150、160元的情况,沈**反映在张*购买1000件鳄鱼T恤后,有之前的老客户介绍的卖过几件,具体情况记不清了。

被告人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已调取。

(28)情况说明

证明根据张*提供的杜*的手机号码1802467,与广东省警方联系,未能找到机主登记信息。

(29)情况说明

证明未能找到POLO和CK代理商予以证实其销售的POLO和CK品牌是否为假冒。通过张*提供的销售凭证和电话号码,到广东省也未能找到和联系上卖家。

(30)情况说明

证明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刑警大队协助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未能联系上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证人曹*(联系电话1331239)。

5、鉴定意见

证明2013年3月12日,北京万**理有限公司对扣押的839件鳄鱼T恤、4920个领标、3335个胸标、3000张包装纸、43730个吊牌、40个包装盒进行鉴定,以上均属假冒商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1)现场搜查笔录

证明在2013年7月12日对东台**海居委会一组76号依法进行搜查,对在客厅网上操作的沈**停止操作,客厅发现有鳄鱼T恤、包装纸、快件袋等。对涉案物品依法查扣,对存放衣物的仓库依法进行扣押。

(2)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东*(网监)检(2013)012号)

证明在2013年7月16日,东台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接东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委托,通过技术手段对嫌疑人张*的电脑硬盘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成功导出其阿里旺旺历史聊天记录及2013年7月10日在电脑保存的销售数据,具体内容存于电子光盘。

7、电子证据光盘2张

证明阿里旺旺历史聊天记录及2013年7月10日在电脑保存的销售数据。

8、物证:假冒鳄鱼品牌T恤

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沈**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仅销售了小部分,大部分商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来得及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沈**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对其自首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的辩护人对其系从犯且主动坦白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沈**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均当庭认罪悔过,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沈*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839件假冒鳄鱼T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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