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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有限公司、袁*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杭州**限公司、被告人袁**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被告单位杭州**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被告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被告单位杭州**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组织工人在公司内生产标注有“WAHL”商标的推剪刀片(含厚、薄两种型号),并以每套4.2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其中厚的推剪刀片5750套,以每套1.8元的价格出售薄的推剪刀片2000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750元。2013年6月20日,杭州市**萧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杭州**限公司生产车间内查扣已生产的标有“WAHL”商标的薄推剪刀片10000套、“WAHL”商标的厚半成品推剪刀片45900片、包装盒4000只及刻有“WAHL”商标的模具一套。经上海某**限公司认定,查获的“WAHL”电动推剪刀片均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美国**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授权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产品。

案发后,被告单位退出赃款27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杭州**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邹*、王*、钟*的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中华**国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证文书,真伪对比说明,现场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证明,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复印件(付款方),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销售合同,授权书及翻译文件,扣押决定书,收款凭证,客户回单,杭州**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核准登记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同意批复,公司章程,委派书,聘任书,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派书,调整出资比例协议书,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案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限公司、被告人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退出,可以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杭州**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6万元。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27750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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