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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现场盘查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因2015年9月17日需参加自己代理的其他案件的庭审,无法参加本案的证据交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收到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后,并未对证据交换的时间向法庭提出异议,但证据交换当日,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都未出庭,现原告以需参加其他庭审,无法参加该案证据交换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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