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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诉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靖江市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泰中行终字第00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靖江市人社局、靖**政局下发的靖人社(2012)66号文件违反了《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且申请人已经缴纳了2010、2011年度的社保费。现靖江市人社局要求申请人补缴以往费用并拒收2012年度社保缴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判,确认靖江市人社局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在本案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已经申请再审,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泰中行监字第0077号行政裁定,驳回吴**的再审申请。吴**不服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交由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靖江市人社局的行为并无不当,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泰检行(2014)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再审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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