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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无锡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诉被申请人无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锡行终字第00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判决不公。1、2013年8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无**河港城郊港区新安大桥作业区码头二期工程(以下简称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8月23日,被申请人答复相关规划不存在。事实是无**河港城郊港区新安大桥作业区码头一期已经建成,二期工程建设也在进行,2014年8月20日无锡市国土局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锡新国土资责交(2014)2号),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是行政不作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是土地征用的前置程序。市规划局有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的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拆除二期工程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建设项目,且有建设单位向其提出申请后予以核发。申请人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申请人市规划局申请公开二期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没有证据证明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有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市规划局于2013年8月23日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不属于不作为。申请人仅凭码头一期工程已经建成等信息推断2013年8月23日前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已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事实依据。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请求拆除二期工程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其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出,属于新的诉请,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申请人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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