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蒲定定、朱**与李**交通肇事罪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蒲定定、朱*升与被执行人李**交通肇事罪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其家中生活困难,属低保家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