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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庆西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2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本院收到执行机关庆阳市西峰区司法局的西司法函字(2015)第23号撤销缓刑建议,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冯某某撤销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查明,罪犯冯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管,处于长期脱管状态,经司法工作人员多次查找无果。罪犯冯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及庆西检监建(2015)19号《检查建议书》的建议,庆阳市西峰区司法局建议撤销罪犯冯某某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

二、对罪犯冯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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