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庆中刑终字第128号张**与贾**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贾**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民法院(2014)庆中刑终字第128号张**与贾**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