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代理检察员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甲在淮北宇**任公司煤棚内驾驶铲车进行铲煤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李*甲驾驶铲车倒车时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不慎将同班工人刘某某轧倒致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系被巨大钝性外力挤压胸腹部、背臀部致内脏器官破裂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协议书、谅解书、院前急救死亡证明、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甲在淮北宇**任公司煤棚内驾驶铲车进行铲煤作业,作业过程中,被告人李*甲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在驾驶铲车倒车时不慎将同班工人刘某某轧倒致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系被巨大钝性外力挤压胸腹部、背臀部致内脏器官破裂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甲被公安机关控制,在公安机关李*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4年11月30日,淮北燕**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司)与淮北宇**任公司(以下简称宇能公司)签订《燃运系统承包协议》,燕**司承包宇能公司的燃运系统运行工作,承包期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事故发生地属燕**司承包范围。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李*甲均系燕**司合同工。事故发生后,燕**司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燕**司赔偿刘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75万元,上述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刘某某近亲属对李*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证明李*甲出生于1962年6月27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该材料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大队出具,证明案发后该队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经现场调查访问,查看现场监控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李*甲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将李*甲现场控制,并带回杜集**大队。

3、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经查询未发现李*甲有其他犯罪记录。

4、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认定,李*甲安全意识淡薄,倒车时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不进行安全确认就冒然倒车,不慎将刘某某撞倒,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燃运系统承包协议,2014年11月30日,燕**司与宇**司签订《燃运系统承包协议》,燕**司承包宇**司的燃运系统运行工作,承包期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事故发生地属燕**司承包范围。

6、和解协议、谅解书,燕**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燕**司赔偿刘某某亲属75万元,刘某某亲属出具谅解书,对李*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李*甲、淮北**公司、淮北燕**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7、院前急救死亡证明,淮北**援中心出具,证明该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查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大动脉博动消失,心电图呈直线,且距事发时间1小时以上,逐宣布死亡。后查患者为刘某某。

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刘某某系被巨大钝性外力挤压胸腹部、背臀部致内脏器官破裂死亡。

9、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0、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1、证人李*乙的证言,2015年3月14日凌晨,李*乙和刘某某、李*甲、李*丙四人在宇**司上班,四人负责往3号带输送煤,为发电提供燃料,四人是3月13日下午六点多接班,晚上9点30分的时候干了活,到10点多钟刘某某输好煤到3号带看仓,李*乙和李*甲就到1号带南边办公室休息,大概到3月14日凌晨3点半的时候,刘某某叫李*乙和李*甲起来开始往仓里输煤,起来后李*乙就到2号带启动皮带机,李*甲去了煤棚里开铲车铲煤,因为头天晚上10点多仓满了停了皮带机,煤棚的蓖子上还有一些矸子石,所以启动皮带机时也就先往仓里输矸子石,输了有四十分钟皮带上快没有矸子石了,李*乙就从2号带下到1号带,走到一半的时候,李*乙看见刘某某打电话出了门,李*乙走到1号带又看了几分钟,皮带上什么都没有了,李*乙出来喊刘某某,在走到煤棚时,发现刘某某趴在篦子上,面朝下,头朝西,李*甲开的铲车停在刘某某北边,铲车是发动着的,李*甲坐在车里。李*乙就让李*甲停下来,李*甲下来后二人一起看了一下刘某某的情况,发现没有呼吸了。随后李*乙就给邵主任打电话汇报,并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120来人后确认刘某某已经死亡了。

1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朱某某在2015年3月14日是宇能公司的值班领导,凌晨4点10分左右,朱某某接到邢部长电话,说在煤棚内有人晕倒,朱某某和另外二人一起到现场,在煤棚的输煤的蓖子上看到趴着一个人,那人当时头朝西,脚朝东,脸朝下趴在蓖子上,输煤的铲车熄火停在趴着的人的北侧三、四米处,铲车的头是朝南的。当时在场的还有铲车司机李*甲、输煤班长(叫不上名字),朱某某在这人鼻孔上试一下,感觉没有生命迹象了,朱某某就打电话报警。这一个班四个人,趴着的那人负责输煤一号皮带,是操作工。

13、证人邵某某的证言,邵某某是宇**司燃运部副部长。2015年3月14日凌晨4点10分左右,邵某某接到宇**司输煤班长李*乙电话,说刘某某趴在篦子不动了,邵某某让李*乙联系120抢救,随后邵某某就给宇**司行政部部长邢某某打了电话,让他赶紧叫厂里值班人员组织抢救,接着邵某某就往公司赶。大概五点左右,邵某某到了公司,看到铲煤的铲车,铲了一铲子煤停在磅称的南头,铲车的南侧二三米处躺着一个人,脸朝上,头朝北,一动不动。过一段时间,人民医院120也来了,说人不行了,随后公安机关的人也到了。刘某某干活的输煤班一班四个人,李*乙是班长,刘某某负责一号输煤带正常运行和三号输煤带联络,一号输煤带的操作人员白天当班会到蓖子口上面看看有没有杂物或者堵塞,晚上一般不会去蓖子口,刘某某和铲车司机李*甲一直在一个班上干活。

14、证人邢某某的证言,邢某某是宇**司行政**事部部长。2015年3月14日凌晨4点13分,邢某某接到邵某某打来的电话,说一位输煤人员在煤篦子处趴着,让邢某某抓紧时间安排人员报120,邢某某给当天的值班领导朱某某作了汇报,然后就往公司去,凌晨五点到了公司,当时派出所的人已经在现场了。这些工人是燕**司雇佣的工人,工资由燕**司支付,劳动关系也在燕**司,燕**司是宇能热电厂的外包单位,宇**司对这些工人主要是监督管理,在安全方面开展一些培训、教育、安规考试,安全管理制度也是按照宇**司的要求制定。

1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高某某是燕**司的法人代表。燕**司与宇能热电厂是承包关系,宇**司是发包方,燕**司是承包方,燕**司承包宇**司的垃圾分拣、输煤劳务。在宇**司煤仓内的死者刘某某和铲车司机李*甲均是和燕**司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由燕**司支付,他们只在宇**司干活,与宇**司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平时宇**司对输煤生产也是有安全监管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宇**司提供给燕**司,燕**司做成牌子挂在办公室,厂内生产的地方也有安全生产警示。

16、证人李**的证言,事发时是李**、刘某某、李**、李**四个人一个班,他主要负责3号皮带,对煤仓内打煤。李**是班长,负责2号皮带,刘某某负责1号皮带,并且喂煤,李**是铲车司机,负责倒煤。李**一直在3号皮带呆着,大概到凌晨4时左右,需要进行第二次输煤,刘某某就从3号皮带下去,大概过了10分钟,班长李**给他打电话让停皮带,到4点30分左右,李**给李**打电话说刘某某死了,因为3号皮带一直都要有人,李**一直没有离开,不知道刘某某是怎么死的。

17、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李**在宇能公司工作三年多,平时与李*乙、刘某某和李*丙一个班,李**本人负责在煤仓开铲车,李*乙是班长负责看二号破碎机,刘某某看一号传送带,李*丙看三号仓,三人在2015年3月13日晚上7点接的班,接班后在晚上九点半往煤仓输送口输矸子石,将近11点打好,李**和李*乙就去办公室休息,刘某某和李*丙在三号仓,案发凌晨三点半的时候,刘某某到办公室叫李**和李*乙要输煤,二人起来后李**就去煤仓开铲车了,李**先在南墙西墙根铲剩下的矸子石,都铲到输送口,铲了有半个小时铲好了,李**就要去铲原煤,铲原煤需要过磅,每铲一铲子煤都要到煤仓的西北角地磅上过称计数,然后再把煤铲到输送口往传送带上输送,李**每次在往输送口送煤之前,都要等刘某某给其放煤的信号,刘某某一般是站在煤仓的西门灯底下给信号,要么是用手电照两下,要么就是朝李**摆摆手,喊他下料。今天凌晨三点多以后,李**先到煤仓的东面铲了一铲子煤,然后往西北角倒到地磅上,过好磅计好数以后就往前开到输送口西北角等着刘某某给其下煤的信号,但一直没有见到刘某某,等了一会,李*乙来到煤仓灯下喊其停车,说刘某某在输送口的篦子上趴着呢,李**把铲车斗子抬起来,看到刘某某趴在输送口的篦子上,就拉了手刹、熄了火,用石头掩着车轮。李*乙询问刘某某怎么了,刘某某也没有反应,李*乙就给厂领导打电话汇报,过后把刘某某翻了过来,等120医生来时就说人不行了。刘某某头朝西,脚朝东,面朝下趴着的,当时只有李**一人开铲车,铲煤的时候没有听到什么动静,李**从煤仓东边铲好第一铲子煤倒到煤仓西北角的地磅上,把铲车开下地磅,等刘某某信号就没看到刘某某。李**本人没有经过正规的铲车驾驶培训,也没有驾驶铲车的资格证,其以前在矿上开铲车装煤,开有二十多年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李*甲因有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控制,到案后,被告人李*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甲所在单位燕**司与刘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李*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李*甲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