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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淄博市**淄分局、淄博市临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建诉被告淄博市**淄分局、淄博市临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原告在天齐路东、桓公路北所涉17.0126公顷范围之内拥有自己的承包地。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二被告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原告认为征用土地协议书无效,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之规定,原告所有土地的征用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签订主体自始无效。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根据上述规定,两被告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系行政征收协议,属行政诉讼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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