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张**、谢**、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郭*与淄博市**淄分局、淄博市临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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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山东新**任公司、济南天**)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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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邹家疃村民委员会与王**、程**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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