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决定书

审理经过

你以本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要求赔偿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审查认为,你申请国家赔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的诉讼保全因存在违法行为确已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非刑事司法赔偿的条件。本院对你的赔偿申请,决定如下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绵阳市**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结果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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