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行初字第17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冯家沟村委会属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故起诉人起诉主体错误,不予受理。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清诉称,(2014)嘉城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理由不清楚、结论不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予撤销,并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冯**委会属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没有强制处理的行政职权,上诉人李**起诉冯**委会属于起诉被告不适格。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