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苗**、张*与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朱**其他行政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张**与宁夏国土资源厅、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宁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杨**不予立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王**不予受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陈**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川学院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不予立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宁夏兴**限公司与灵武市人力资源何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