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与尹**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延庆食药监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尹**(字号为北京永来利批发部)作出的(京延)食药监食罚(2014)12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延庆食药监局经调查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尹**(字号为北京永来利批发部)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于2015年1月4日作出了(京延)食药监食罚(2014)12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延庆食药监局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京延)食药监食罚(2014)12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当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尹**(字号为北京永来利批发部)作出的(京延)食药监食罚(2014)12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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