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请求唐山市公安局、迁西县公安局向原告公开迁公罚决字(2009)第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冀**(2009)第00044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唐**决字(2014)第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迁(三)行罚决字(2014)第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的录像卷宗和全部材料,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公开的录像卷宗及材料属于用人单位档案材料,应按相关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查询档案材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