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徐**请求撤销唐公北(果)行罚决字(2014)第04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撤销唐**(果)行罚决字(2014)第04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郑*与唐山**警察支队、唐山**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窦*与唐山**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高**、高**等与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赞皇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暖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2)
刘**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