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培成诉介休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介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4)介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